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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國企業如何應對美國華盛頓州UCA法案

    來源:本站作者:admin 日期:2019/12/21 瀏覽:0

    2011年4月5日,美國華盛頓州通過了一項名為《產品銷售—竊取或盜用信息技術》(Sale of Products — Stolen or Misappropriated Information Technology)的《反不正競爭法案》(Unfair Competition Act 簡稱“UCA法案”),該法案于2011年7月22日正式實施。


    UCA法案要求在華盛頓州銷售或許諾銷售產品的制造商(不論其是否位于美國境內)必須確保其制造產品中使用的信息技術產品(Information Technology,以下簡稱“IT”)是完全合法的,否則因其不正當地降低成本(使用合法IT的產品成本明顯高于使用非法IT的產品成本)而導致的低價銷售,將構成不正當競爭。該制造商將會面臨支付損害賠償、禁止銷售及貨物被扣押等風險。


    UCA法案的主要目的是為合法使用IT產品(軟件和硬件)的華盛頓州企業提供公平的競爭環境。該法案的實施,表面看是為了制約不正當競爭,但核心是為了保護知識產權特別是版權和商標權,針對的主要是包括中國、印度、巴西、東南亞等在內的全世界的制造企業。而中國作為制造業大國,本法案應該引起中國制造企業的高度重視。


    一、UCA法案的主要內容


    (一)構成不正當競爭訴訟的條件


    1.非法IT產品的定義?!氨桓`取或盜用的技術信息”是指未經該技術信息產品的權利人或被許可人的授權,違法使用的硬件或軟件。包括使用盜版的系統軟件和應用軟件,及假冒侵權的IT硬件產品等。


    2.被告主體。指向華盛頓州銷售、許諾銷售物品或產品的制造商,不論該制造商是否來自美國或境外。如果制造商不能履行判決,可以要求出售非法制造商產品的第三方(主要是美國的銷售商或代理商)承擔賠償責任,但該賠償責任限于有限的情形和范圍。


    3.“234標準”。(1)構成“一般競爭性損害”。如果使用非法IT產品根據市場零售價格計算的價值達2萬美元或以上,則可能會被使用合法IT產品的同業競爭者提起損害賠償請求。(2)構成“重大競爭性損害”。如果使用非法IT產品生產銷售的產品與合法使用IT產品生產銷售的產品零售價之間的差額達到或超過為3%,且該價格差異持續時間超過4個月的時間,則使用合法IT產品的同業競爭者可以向法院申請針對使用非法IT產品生產銷售的禁令,或通過對物訴訟扣押貨物。


    4.提起訴訟的先決條件。如果要對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制造商提起訴訟,則先決條件必須是:在接到其使用的IT產品的權利人(包括知識產權所有人、獨家被許可人,或權利人的授權代理人)的書面通知后未證明其使用的相關IT產品是合法的,或未在90天內采取有效補救措施的。否則,華盛頓州的總檢察長或同業競爭者即可對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制造商在該州提起訴訟。


    (二)有關訴訟程序的要求


    1.有權提起訴訟的原告。華盛頓州的總檢察長,或是其產品在華盛頓州有銷售或者許諾銷售行為的同業競爭者。同業競爭者作為適格的原告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1)與被告存在直接競爭關系;(2)自身使用合法IT產品;(3)遭受了經濟損失,可以所涉及的IT產品的正品零售價格為依據,證實其損失至少為2萬美元;(4)如果申請禁令或對物訴訟,其要證明遭受了“重大競爭性損害”。


    2.針對非法制造商的救濟手段。華盛頓州的總檢察長,或是同業競爭者可以要求向華盛頓州法院提出以下訴訟請求:


    1)要求損害賠償??梢灾鲝埰湓馐艿膶嶋H直接損失或法定賠償金,如果非法制造商存在故意(即在“明知”的主觀狀態下違法),可以主張3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2)申請禁令。經證明,非法制造商導致了“重大競爭性損害”,原告可以申請法院禁止該產品在華盛頓州的銷售或許諾銷售行為。


    3)申請扣押產品。如果法院不能對非法制造商獲得屬人管轄權,則可以繼續對非法銷售的產品開展對物訴訟,對該產品進行扣押。


    3.針對第三方的救濟措施


    如果制造商不能履行判決,原告可以對出售被控產品的第三方要求賠償。但該第三方至少滿足以下條件:(1)在做出針對違法制造商的判決之前90天或更長時間,第三方收到最初向違法制造商發出的通知;(2)違法制造商為第三方生產了最終產品價值30%或以上的部件;(3)第三方與違法制造商之間存在直接契約關系;(4)該第三方在美國沒有因同一侵權/違法行為而受已生效判決或和解協議的拘束。


    (三)第三方的積極抗辯及“安全港”制度


    UCA法案主要針對違法制造商,但同時鼓勵美國的第三方為免除自己的責任,積極督促制造商守法。所以,UCA法案給予第三方一系列包括“安全港”制度在內的積極抗辯權,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第三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1)第三方是違法制造的產品的最終消費者或最終用戶,或最終消費者及最終用戶后續的買方;


    2)第三方是年收入不超過5000萬美元的中小型企業;


    3)第三方與違法制造商之間不存在契約關系;


    4)第三方滿足以下“安全港”條件:


    (1)已經書面要求制造商不得或停止使用非法IT的。包括第三方在收到針對制造商的書面判決或權利人的停止侵權通知書副本后180天內,要求制造商書面證明沒有非法使用IT的侵權行為;書面要求制造商停止非法使用IT侵權行為;停止向違法制造商進貨(除非該行為將違反合同)。


    (2)在UCA法案生效之前180天以前已經與制造商簽訂供貨協議,或在收到針對制造商的書面判決或權利人的停止侵權通知書副本后180天內,盡到以下合理商業努力的,包括制造商書面保證或證明沒有非法使用IT侵權行為;書面要求制造商停止非法使用IT侵權行為;停止向違法制造商進貨(除非該行為將違反合同)。


    (3)以實際行為證明已經盡到合理的商業努力的。包括要求制造商簽訂不得非法使用IT的行為守則,或定期對制造商是否非法使用IT進行核查,或要求制造商提供第三方出具的核查報告等。


    同時,為確保第三方充分享有“安全港”制度提供的免責條款,UCA法案規定在該法案頒布后18個月之內,法院將不支持針對第三方的索賠。


    二、中國企業如何應對美國華盛頓州UCA法案


    UCA法案雖然是美國華盛頓州通過的一個地方法案,但值得注意的是,美國的路易斯安那州也通過了同樣的法案,美國的其他州以后也可能會通過此類法案。這是美國利用其作為世界最大經濟體和消費市場的影響力保護知識產權的又一項新的法律制裁手段,中國制造企業應早作準備,積極應對。


    (一)要高度重視IT產品權利人發出的停止侵權通知


    根據UCA法案的規定,如果原告要提起訴訟,必須是制造商在收到IT產品權利人書面侵權通知后90天之內不采取補救措施,如果在90天之內開始用合法IT產品進行替換,則補救期可以再延長90天。所以,相關IT產品權利人勢必將在UCA法案生效后,開始向各國制造企業發出符合UCA方案內容的書面停止侵權通知書。


    該通知書是該制造企業可能在在美國華盛頓州或路易斯安那州被提起訴訟的前兆,特別是已經有產品在其中任意一個州銷售或許諾銷售的中國制造業企業,更要引起高度警覺。收到通知書后,企業要積極與IT產品權利人進行溝通和解釋,如果確實存在使用非法IT產品行為,應立即停止使用,并通過合法途徑進行購買。


    如果企業對該通知置之不理,則(1)將滿足原告根據UCA法案提起訴訟的條件;(2)將視為故意侵權,面臨懲罰性賠償。


    (二) 要預防第三方將風險轉移到國內企業  


    根據UCA法案的規定,在美國境內的第三方為避免自己承擔責任,必將與中國制造商重新約定合作條件,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在買賣或加工協議中約定或重新約定,制造商有使用合法IT產品的義務,督促中國制造企業使用合法IT產品,以盡其“合理的商業努力”;(2)要求中國企業出具使用合法IT產品的承諾函或第三方核查證明;(3)要求中國企業允許其進入企業內部對是否使用合法IT產品進行核查。這將比較類似于很多跨國公司為履行企業社會責任而要求其授權制造企業在環境保護和勞工保護方面滿足一定的合同義務和核查要求。


    如果中國企業違反上述約定,則在美國境內的第三方可借中國企業違約為由,拒絕支付貨款,或要求中國企業支付訴訟風險保證金等。更有甚者,在信用證貿易項下,使用合法IT產品的承諾函或第三方核查證明將可能作為單證提交。如果中國企業不能提供該單證,或單證與要求不符,信用證項下的款項將被合法拒付。如果中國企業對此處理不當,可能會陷入信用證“軟條款”的陷阱。例如,信用證約定:“賣方應提供經買方確認的符合UCA法案規定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IT合法性核查證明”。如果買方不確認,或買方認為該核查證明不符合UCA法案要求,則信用證項下的款項將可能被合法拒付。


    (三)中國企業應盡快全面實現軟件的正版化


    UCA法案的核心是認為,制造企業如果使用盜版軟件,則產品成本低,從而市場零售價可以降低,這對美國同業競爭者是不公平的。所以,要避免因非法使用IT,給自己帶來訴訟風險或市場風險,必須全面實現軟件正版化,從根本上消除由此帶來的商業隱患。同時,率先全面實現軟件正版化的企業,可能會得到美國第三方的優先青睞,為自己帶來商機。對于本身正版化工作比較扎實的企業,也可以充分利用上述法案提供的維權機制,對仍在使用非法IT產品進行不正當競爭的企業采取法律手段,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機制并在美國維護或進一步擴大其市場份額。


    對中國制造企業來說,UCA法案,既是風險,也是機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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